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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食須仰手。三十七、凡所受食,不得把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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筯於淨人手中自抄撥取。三十八、不得過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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筯與淨人,令於僧食器中取食。三十九、凡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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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食,有疑當作漫心。言漫心者:如早朝受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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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淨人錯唱,當作念一切粥皆受。餘一切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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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受類然。四十、凡欲受食,若作克心受,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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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心境相違,食不成受。更須重受,方乃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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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克心者,如受豉粥,受了乃是豆粥,名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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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四十一、凡欲受食,淨人抖擻餅屑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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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汁等,迸落椀器中,必須更受。四十二、凡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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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粥,不得令淨匙拄著淨人出生器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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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處,即須更受匙。四十三、凡所受食,量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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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不得有餘。四十四、凡欲喫食,不得大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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歠欱作聲。四十五、凡所出生,餅當如一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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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飯不過其七粒;自餘飯食,亦不得多。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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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所出生食,須事事如法。四十七、出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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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所棄惡食物致生中。四十八、凡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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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須安床邊淺處,令淨人掠取。不得自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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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意在護手。四十九、不得用匙筯刮鉢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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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當用湯水滌蕩取,即不損鉢光;若損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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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即受膩難洗。五十、不得大張口滿匙抄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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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遺落鉢中,及在匙上狼籍;又上座不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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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五十一、凡一口之飯,須匙頭三抄食,令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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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直入口。五十二、不得遺落醬汁、飯粒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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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巾上而食。五十三、不得安致食巾上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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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若有食遺落食巾上,不得取食,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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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安一處,付與淨人。五十五、飯中有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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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食之。五十六、鉢椀中若有餘殘,不得將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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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院。五十七、常住一食已外,將歸院須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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