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目得迦攝頌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目得迦攝頌 · 唐 · 義淨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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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子攝頌曰:定物施此中,不應餘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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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將去者,並須依價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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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子攝頌曰:僧衣題施主,別人施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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氍氀許別人,尼夏應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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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子攝頌曰:若還往衣物,送來應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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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眾取他財,將眾物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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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子攝頌曰:甘蔗等平分,不應分口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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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無分法,臥具夜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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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子攝頌曰:果由藥叉施,淨之方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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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者為漿飲,不燒地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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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子攝頌曰:客舊宜詳審,授受分明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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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應總閉,肘短可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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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子攝頌曰:裙及僧脚欹,香泥污衣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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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食除多分,須知十種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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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目得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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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景龍四年歲次庚戌四月壬午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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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景申三藏法師大德沙門義淨宣釋梵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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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綴文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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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經沙門吐火羅大德達摩秫唐證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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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經沙門中天竺國大德校努證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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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經沙門罽賓國大德達摩難陀證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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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經沙門淄州大雲寺大德慧沼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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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經沙門洛州崇光寺大德律師道琳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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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經沙門福壽寺寺主大德利明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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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經沙門洛州太平寺大德律師道恪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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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經沙門大薦福寺大德勝莊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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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經沙門相州禪河寺大德玄傘證義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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