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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事,我若於此安居,然彼苾芻欲破僧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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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令破及以勸化,并作方便。」復作是念:「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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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善說勸化,彼必不受,惡對於我。若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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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是事生。先已學者必當忘失,其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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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能令進,不宜住此。」可移餘處就彼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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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同前無犯。若苾芻於安居內,聞有苾芻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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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破僧伽事。而彼苾芻是其親友知識,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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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念:「我若取語,恐有破僧伽事得罪。若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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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復是知識。」應受持七日出界外。若七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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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息者,過七日無罪。若不去者,得越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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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苾芻,聞苾芻說餘處三月安居多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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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此苾芻即欲於彼安居。復有苾芻言:「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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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利養,彼間亦得利養。既是一種,不及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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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苾芻於此安居,遂不得利。然彼先說苾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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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越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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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苾芻聞餘苾芻說:「某處有堪安居處。」此苾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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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詣彼,共受籌已所應得物皆悉不得,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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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苾芻得越法罪。若有苾芻聞諸苾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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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處前三月有安居處。」苾芻聞已,便去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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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共受籌已,不得臥具,亦不堪住,彼說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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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得突色訖里多罪。若有苾芻聞苾芻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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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處前三月有安居處。」彼即便去,既共受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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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臥具已,即便他行。別於餘處,亦不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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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惡作罪,不成安居。若苾芻聞苾芻說:「於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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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住處前三月有安居處。」彼時便去,受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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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臥具,作安居已,自有緣事,不受持七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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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去,不成前安居,得惡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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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苾芻聞苾芻說言:「於某住處前三月有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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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即便往去,既至彼已,安居受籌,分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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