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 · 唐 · 義淨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3, no.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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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共相調弄,或作日月形。外道見時各生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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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作如是語:「仁等知不?沙門釋子火頭調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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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彼童兒有何異處?云何減割妻子之分,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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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禿人充其鉢食?」時諸苾芻聞是語已,具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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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佛以此緣,集諸苾芻問實訶責,告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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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二部弟子制其學處,應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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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復苾芻尼,若自然火、若教他然者,波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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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時世尊為諸尼眾制學處已,諸苾芻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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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來窣覩波處,更不燒香然燈以為供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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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事親教師軌範師煖湯水等。佛知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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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佛言:「若觸火者,作時守持,雖觸無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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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云何守持。佛言:「凡觸火時作如是念:『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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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佛故今須觸火。』或云:『為法、為僧、為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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駄耶、阿遮利耶及己自受用并同梵行,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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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今須觸火。』乃至病緣。」佛言:「前是創制、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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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隨開,應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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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復苾芻尼,無病為身,若自然火、若教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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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波逸底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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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謂此法中人,餘義如上。此中犯相,若苾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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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以火頭共相戲弄,或作日月輪形,皆得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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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凡然火時,應觀其事而作守持,若不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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輒然輒觸者,得波逸底迦。若滅火者,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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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罪。亦應准事持心云:「我滅火。」若捉火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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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或抽火頭、或翻轉火炭、或翻轉糠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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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隨作何事,謂作食煮水、然燈燒香等觸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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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時,皆惡作罪。若以毛髮爪唾等棄火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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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惡作罪。若此等事,准時觀察作守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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