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唯識二十論

唯識二十論 · 世親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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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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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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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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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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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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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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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等物來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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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逼害事。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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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皆成。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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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理故。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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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故。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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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應自不能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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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然苦,云何於彼能逼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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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如何天上現有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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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此救不然。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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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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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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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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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非獄卒等受地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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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所生苦,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那落迦。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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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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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為生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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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如羝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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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離乍合、剛鐵林刺或低或昂。非事全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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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理。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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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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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如是轉變,於識何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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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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