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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學徒之稱。〈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論》五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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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略錄名數者,於六百六十法中,提綱挈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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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此百法名件數目。此論主急於為人,而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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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知要也。又會六釋云:大乘者,是能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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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聲、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詮事,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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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大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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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法,依士釋也。又百法是所緣,乃舉全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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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明是能緣之慧,即別境五中之一,法爾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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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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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明是能緣,即別境中慧故劣;門是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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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舉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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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依士釋也。又門是所詮事理,乃通指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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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勝;論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故劣。將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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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以勝顯劣,云門之論,依主釋也。又論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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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聲、名、句、文;門為用,於論上有不壅滯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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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體就用,攝用歸體,云門即論,持業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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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論乃體,則取聲、名、句、文四法;大乘為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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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體上有揀小運載二義,故云大乘。以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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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論,持業釋也。又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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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教理行果,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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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之論,依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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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大等六字,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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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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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論,依主釋也。又大乘等五字,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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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法,屬所詮故勝;門論二字乃能詮故劣。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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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門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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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釋也。又大乘是能詮教體,門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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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義門,決擇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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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誡學徒,斷惡生善之功用,故名論。將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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