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 · 唐 · 義淨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3, no.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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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圓滿堪得受用,若欲得者隨意應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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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座取此鉢者,行鉢之人應取上座舊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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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與第二。上座若不取者轉與第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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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時上座更索,初索不應與,第二索亦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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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索應與,上座得越法罪,如法應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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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乃至大眾行末最小者,取此鉢時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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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索鉢者,其法與上座相似。乃至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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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一鉢,行鉢苾芻應持此鉢,付彼苾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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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語:『苾芻!此鉢不應守持,不應分別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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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詳審徐徐如法而用乃至破壞,此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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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行鉢苾芻不依法行者,得越法罪。」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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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得鉢苾芻所有行法我今當制,應畜二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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帒。好者應安長鉢,不好者應安舊鉢。若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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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應將二鉢,得乾餅者著長鉢中,若得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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餅著舊鉢中。至住處已作曼荼羅安置二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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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舊鉢中食已,應先洗長鉢次洗舊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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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乃至曬曝安置皆以長鉢為先。若內安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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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火熏時,皆於好處先安長鉢。若道行時,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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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遣人持,長鉢當自持。無人為擎者,長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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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肩,舊鉢應安右畔自持而去。若得鉢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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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於此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罪。此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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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乃至盡形或至破來,應好守護。」得泥薩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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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廣如上說。此中犯相其事云何?若苾芻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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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堪為一綴,雖未安綴尚得受用,更求餘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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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求時犯惡作、得便捨墮。若苾芻鉢破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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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綴,雖未安綴尚得受用,更求餘鉢,得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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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如是三綴四綴,事亦如前。苾芻鉢破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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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綴,安一綴已現得受用,更求餘鉢,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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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作、得便捨墮。如是乃至四綴,得罪亦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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