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五事毘婆沙論

五事毘婆沙論 · 尊者法救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8, no.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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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四毒蛇居一身篋。復欲聞彼所造色相,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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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名為彼所造色?答:彼所造色,謂眼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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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即根故,說名眼根,如青蓮華;餘根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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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眼等五種亦界處攝,何故此中獨標根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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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為欲簡別色等外境,謂若說為眼等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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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則根根義差別難知,是故此中獨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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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此則顯示所造色中內者名根、外名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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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中所說根義云何?答:增上、最勝、現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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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喜觀妙等皆是根義。問:若增上義是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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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諸有為法展轉增上,無為亦是有為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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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一切法皆應是根。答:依勝立根故無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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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增上緣有勝有劣,當知勝者建立為根。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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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根於誰有幾增上?答:五根各於四事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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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莊嚴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四、不共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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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眼根,莊嚴身者,謂身雖具眾分餘根,若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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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根便醜陋故。導養身者,謂眼能見安危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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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避危就安身久住故。生識等者,謂依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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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眼識及相應法皆得生故。不共事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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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色用唯屬眼根,二十一根無斯用故。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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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根,莊嚴身者,謂耳聾者不可愛故。導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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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耳能聞好惡聲別,避惡就好身久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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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識等者,謂依耳根一切耳識及相應法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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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生故。不共事者,謂聞聲用唯屬耳根,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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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無斯用故。鼻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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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導養身者,謂此三根受用段食身久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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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識等者,謂依三根,鼻舌身識及相應法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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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生故。不共事者,謂嗅甞覺香味觸用屬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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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身,非餘根故。問:如是五根有何勝德?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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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業用云何?答:眼根德者,謂與眼識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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