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五事毘婆沙論

五事毘婆沙論 · 尊者法救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8, no.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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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法為所依故,眼根自性即是淨色,能見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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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是眼業用。餘根三事類眼應知。此中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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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業用根,非一切根識所依故。此色澄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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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淨色。或復此中與眼識等為所依者,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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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根,說淨色言顯彼同分。問:何謂同分、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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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根?如是二名所目何別?答:有業用者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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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根,無業用根名彼同分。如能見色名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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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不見色者名彼同分。彼同分眼差別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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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過去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已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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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現在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今滅。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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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當滅。四、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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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定不生眼,其同分眼差別唯三,謂除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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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生眼。耳根等四如眼應知。或復五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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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依:一、俱時生,謂眼等五;二、無間滅,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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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根。唯說識依濫無間意,但言淨色五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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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故淨色言簡無間意,與眼等識為所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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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眼等根差別有五,由斯故說五識所依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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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無間緣差別各四句:俱生眼等根,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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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無間滅心所,為第二句;無間滅心,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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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除前餘法,為第四句。問:誰能見色?為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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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為眼識見、為與眼識相應慧見、為心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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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見耶?汝何所疑一切有過?若眼根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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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行時寧不見色?何不俱取一切境耶?若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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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諸識但以了別為相,非見為相豈能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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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與眼識相應慧見,應許耳識相應慧聞;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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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聞,此云何見?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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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和合不定,謂善眼識與二十二心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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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善眼識與二十一心所相應、有覆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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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識與十八種心所相應、無覆無記眼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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