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觀所緣論釋

觀所緣論釋 · 護法菩薩造 · 唐 · 義淨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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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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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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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為。為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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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攝五識身。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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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非此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間,皆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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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為所緣故;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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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此則遂成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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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根,此遮增色,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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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眼等諸識,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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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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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本意如此。此於所緣將為現量,是所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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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深履邪途故。為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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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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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外境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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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當說或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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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誠如來難,彼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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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緣其實事及緣總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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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為此且放斯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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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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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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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悉皆現前、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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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緣境,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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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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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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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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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合聚,為此所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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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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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二論者咸言彼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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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理故。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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