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觀所緣論釋

觀所緣論釋 · 護法菩薩造 · 唐 · 義淨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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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性極微總相是所緣性而成立之。又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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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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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稱不許,斯乃於他亦皆共許,即以為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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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但如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前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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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論本二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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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成之喻,為此須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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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復顯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明他共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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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聲。設許為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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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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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由非彼相極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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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云根識極塵非境。如根者言,猶如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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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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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亦爾。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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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說其名境者等。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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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也如何?此復名為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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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者,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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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可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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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為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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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如鏡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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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由此極微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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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體,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緣如根,雖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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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為所緣。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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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成彼也。斯言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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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緣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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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所說因將為能立者,則彼因性故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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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若如是者,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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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相,其義何也?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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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他宗過故己義便成。此言為彰非即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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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識相故。境非極微,猶如眼等。若其是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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