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釋經論部

佛母般若波羅蜜多圓集要義釋論

佛母般若波羅蜜多圓集要義釋論 · 三寶尊菩薩造 · 大域龍菩薩造本論 · 宋 · 施護等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5, no.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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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安立,即不如義,此有過失,而非決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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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成就。何以故?以樂等受於外諸處無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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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亦非異處有所伺察。此中樂等受,即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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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受,非樂等相受。此等所說即離能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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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二相之智,此非別異所有。問:若今無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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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所取識者,云何於後有彼識性?答:此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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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能取、所取相,彼後識相雖有,而非語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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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彼有之性真實表示,如理和合,是故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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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一切識。若比量智,而非此中和合所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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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故?以彼無二之相,非有二相領受所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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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相彼量不成,以彼二相而為對礙,如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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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角豈非過失。何以故?非能取聲中說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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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以彼決定無有性故。然以彼識於外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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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相而有對礙,彼一多伺察有堪任性,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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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意,而亦非識離勝義諦有所取故。彼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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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樂取決定所有智相體性,此為能取、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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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取;此說無彼能取之相,以體及業互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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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決定性故,非智相自受中說能取聲,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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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相互相樂取決定自理。如是如所生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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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如是智相自受中而正安立,如其所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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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取、所取之性。此說為無二,即智相自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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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成就,非一切真實顯示和合。若復執彼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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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無分位性,即無二智相中有所動亂,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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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生,不隨智相無二對現所生。若執決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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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相,此中還成執著分別,非此智相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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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而得成就,是故所有一切義中而成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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謗。當知世俗及勝義性,決定如是無所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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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顯明義者,如佛所說智即是明,世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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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若明若無明,智如實知別異種類,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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