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佛教 · 菩萨戒与忏悔

菩薩戒本持犯要記

菩薩戒本持犯要記 · 新羅 · 元曉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 no.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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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本持犯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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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羅國沙門元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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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者。返流歸源之大津。去邪就正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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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也。然邪正之相易濫。罪福之性難分。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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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內意實邪。而外迹似正。或表業同染。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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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淳淨。或有作業合少福。而致大患。或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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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順深遠。而違淺近。是以專穢道人。剋私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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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長專似迹。以亡真正。每剋深戒。而求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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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今將遣淺事。而全深。去似迹而逐實。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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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忘。撮要記別。幸同趣者。詳而取決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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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要。有三門。一輕重門。二淺深門。三明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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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犯門也。初門之內。有其二句。先即總判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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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後以別顯差別。言總判者。輕重垢罪中。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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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支別。頭類乃有八萬四千。括舉其要。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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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或四十四。如達摩戒本所說。或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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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多羅戒本所判。或有二百四十六輕。如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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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脫戒經所立。此第二中。有共不共。共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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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依文可解。重戒之中。總說有十。論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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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亦有三種。或有共小之重。謂前四也。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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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共之重。謂後四也。或立在家菩薩六重。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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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內在前六也。此中合。有共與不共。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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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義類如是。若明差別者。今依達摩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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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其性相差別。文言。於有違犯。是染。非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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耎中上品。應當了知。欲。悲。雖所作業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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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無犯。異言有犯者。謂由四因。所犯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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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犯者。謂由三緣。所作諸事。三緣是何。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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