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 · 唐 · 義淨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3, no.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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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者隨意應取。』若其上座取此鉢者,行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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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取上座舊鉢,轉與第二上座。若不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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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與第三。第三取時,上座更索,初索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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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二索亦不應與,第三索應與,上座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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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罪,如法應悔。如是乃至眾中最小者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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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時行未了,第三方索鉢者,其法與上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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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乃至行了所得一鉢,行鉢苾芻尼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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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鉢付彼苾芻尼,作如是語:『苾芻尼!此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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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別,亦不與人,詳審徐徐如法而用,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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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此是其法。』若行鉢苾芻尼不依法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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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越法罪。」佛言:「得鉢苾芻尼所有行法,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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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制。應畜二鉢帒,好者應安長鉢,不好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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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舊鉢。若乞食時應將二鉢,得乾飯者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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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中,若得濕飯著舊鉢中。至住處已作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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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羅安置二鉢,應於舊鉢中食。食已應先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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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鉢,次洗舊鉢。如是乃至曬曝安置,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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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鉢為先。若內安龕及火熏時,皆於好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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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長鉢。若道行時,舊鉢遣人持,長鉢當自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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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為擎者,長鉢安在左肩,舊鉢應安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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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持而去。若得鉢苾芻尼,於此行法不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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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越法罪。此之治罰乃至盡形,或鉢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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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好守護。」得泥薩祇者廣如上說。此中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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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事云何?若苾芻尼鉢破堪為一綴,雖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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綴尚得受用,更求餘鉢者,求時犯惡作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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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招捨墮。若苾芻尼鉢破堪為二綴,雖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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綴尚得受用,更求餘鉢,得罪同前。如是三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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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綴事亦如前。苾芻尼鉢破堪為一綴,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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綴已現得受用,更求餘鉢,求時惡作,得便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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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如是乃至四綴,得罪亦爾。若鉢堪為五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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