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大比丘三千威儀

大比丘三千威儀 · 後漢 · 安世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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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僧飯時有五事:一者上座未坐不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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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二者上座未受案不得先受、三者上座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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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不得先飯、四者上座飯未訖不得先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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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上座未起不得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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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有五事:一者當持手巾并受、二者當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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闊尺六、三者當持手巾連案若机足、四者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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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膝、五者兩肘不得離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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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五事:一者已受莫離;二者不得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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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視;三者已離當從上座受;四者設人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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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食;五者若人宿與不相便,可當自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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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若自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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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五事:一者左右手不得有所携持、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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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呼有所求索、三者授人鉢當視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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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前人、四者授鉢當右手撫上、五者當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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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五事:一者人來授物,手近當更澡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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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得持上著鉢中;三者若見不可意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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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亦不得使左右人知;四者食中不得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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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前;五者不應飯而飯之,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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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五事:一者不得以手摩抆面目、二者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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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已污不得近右手、三者若手已污不得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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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水、四者不得已污手正袈裟、五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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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手巾拭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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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五事:一者前杯著設橫當正之,不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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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食;二者食具已墮不應復食;三者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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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有所益,常當以指隨柱之;四者不見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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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食;五者飯食在前不得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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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五事:一者飯時不得於坐上失風;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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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未已不得中唾前地;三者急欲唾,唾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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