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摩訶僧祇律

摩訶僧祇律 · 東晉 · 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2, no.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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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者,應作是說:「比丘尼僧和合,諸大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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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說,若見聞疑罪,諸大德當語我,哀愍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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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若見,當如法除。」第二、第三亦如是說。若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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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比丘、眾多比丘尼者,應作是說:「眾多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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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諸大德自恣說。」乃至第二、第三亦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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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丘乃至一比丘尼者,應作是說:「我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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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大德自恣說,若見聞疑罪,當語我,哀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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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知若見,當如法除。」第二、第三亦如是說。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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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尼安居竟,應如是二眾中受自恣。若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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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十六日不詣比丘僧受自恣,至十七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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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恣者,越敬法。是名比丘尼第八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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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訶僧祇律卷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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