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毘曇部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 · 尊者世友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6, no.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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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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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世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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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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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門分別品第二中第四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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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相應、想不相應十八界、十二處、五蘊。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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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何所攝?謂心、心所法八界、二處、三蘊。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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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餘?謂受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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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十一處、三蘊。想不相應,何所攝?謂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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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一界、十一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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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此何所問?謂除受相應及想不相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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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除一切法: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此下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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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各除一,而文影略顯各除二,不爾不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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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受等自體不被除故。想相應、受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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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想相應,何所攝?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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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法八界、二處、三蘊。此何為餘?謂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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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一界、十一處、三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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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相應,何所攝?謂受自性、色、無為、心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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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十一界、十一處、三蘊。此何所問?謂除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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