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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數等能相,顯所相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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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更無因,故諸法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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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別相無瓶,故瓶體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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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非瓶故,瓶體亦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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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無有觸體,與有觸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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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色等諸法,不可合為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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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是瓶一分,故色體非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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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既為無,一分如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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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色等性,色等相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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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類是瓶,餘非有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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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色異味等,不異於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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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即味等,色何即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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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既無因,體應不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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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異色等,瓶等定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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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因若有,可為瓶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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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因既無,如何生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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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等和合時,終不成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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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和合一體,應如瓶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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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離於色等,瓶體實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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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體亦應然,離風等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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煖即是火性,非煖如何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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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薪體為無,離此火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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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煖雜故成,如何不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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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餘不成煖,由火法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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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火微無薪,應離薪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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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微有薪者,應無火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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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觀諸法時,無一體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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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既非有,多體亦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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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更無餘,汝謂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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