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觀音義疏記

觀音義疏記 · 宋 · 知禮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4, no.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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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應之但就機感。三障分齊對二十五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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昧力;自成多少免果報火,當於十五王三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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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修有漏善免惡業火,當二十四王三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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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何一邪?若除惡業不用非想,若成善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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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獄,以地獄因無成就故,非想之因無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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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故。故修因惡業極上極下互論,不用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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昧也。二乘已去至圓入中,節節皆用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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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王三昧力。三雖應下,入而不入,雖入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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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障之火,以其體了即空假中故,無相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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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能燒及所燒邪?二、「菩薩」下,結。二、「常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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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示己他得失。如幻三昧破閻浮有,具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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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他師唯知果報一益,故云少分。二、水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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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列義門。二、「貼文」下,隨門釋,三:初、貼文,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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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經。二、「問何」下,釋義,三:初、遭水,二:初、問。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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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就水難答。二、「火難」下,對火難答。二、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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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論」下,蒙應。二、引證。三、觀釋,二:初、列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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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增勝意,同前火難。二、「如地」下,釋三水,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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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報,二:初、遭難。二、「是時」下,機應。二、「次惡」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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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二:初、遭難。放捨浮囊等者,《大經》云「如人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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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浮囊欲度大海。有一羅剎乞此浮囊,初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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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乞,其人不與。次乞其半,次乞三分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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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乞手許,後乞微塵許。其人念言:『若與塵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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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當漸出。何由度海?』故悉不與。護持禁戒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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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如是。常有煩惱羅剎令人破戒,若破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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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全與,破僧殘如半與,破捨墮如與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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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波夜提如與手許,破突吉羅如與塵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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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破雖少,若不發露則不能度生死彼岸。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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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護持重禁及突吉羅等無差別。」今明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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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言放捨。二、「若能」下,機應。三、煩惱,二:初、明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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