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入阿毘達磨論

入阿毘達磨論 · 塞建陀羅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8, no.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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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記論者所執常聲,理不成故。不應離此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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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可執有法能詮於義。然四種法似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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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聲;二、名;三、義;四、智。此中名者謂色等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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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者謂能詮義究竟,如說諸惡莫作等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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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亦說提婆達多驅白牛來搆取乳等。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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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𧙃壹等字。此三各別,合集同類說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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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如大仙說:苾芻當知,如來出世便有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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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身文身可了知者,意說諦實蘊處界、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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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緣起等法名句文身。又世尊說:如來得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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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名句文身者,意說如來獲得彼彼不共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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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名句文身。等,謂此中義類差別。諸行句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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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此應知。識句義者,謂總了別色等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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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識。即於色等六種境中,由眼等根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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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起現在作用,唯總分別色等境事說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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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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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無彼用但作所依。識用但於現在世有一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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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能有了別,此亦名意,亦名為心。亦是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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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本事,於色等境了別為用。由根境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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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六種,謂名眼識乃至意識。佛於經中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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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相,謂能了別故立識名。由此故知了別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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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於思擇有為相中,說法生因總有二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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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二、外。內謂生相,外謂六因或四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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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應思擇因緣者何?因有六種:一、相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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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遍行因;五、異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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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能作因。心心所法展轉相應同取一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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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因。如心與受等、受等與受等、受等復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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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各除其自性。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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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名俱有因。如諸大種所相能相,心心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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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互相望。二因別者,如諸商人更相助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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