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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是常一分無常、一分是苦一分非苦、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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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一分無我。如是於佛所立不可記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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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記別,又復推求謂應立記。或於不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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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定,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一切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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瞋所隨眠、一切不苦不樂受癡所隨眠、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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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樂皆是有漏、思已造業唯受苦報,如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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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或於有相法中,無差別相建立差別、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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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相立為無別。如依有為差別之相,於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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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亦別建立;依無為法無差別相,於有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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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別立。如於有為無為,如是於有色無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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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等,隨其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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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當了知。又於有相不如正理立因果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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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妙行感不愛果、立諸惡行能感愛果,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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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說法律之中習諸邪行能得清淨、於佛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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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律之中修行正行不得清淨。又於雜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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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為清淨、於清淨法立為雜染,於不實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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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言說立為真實、於真實相以假言說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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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如於永離言說法中以言戲論建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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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如是等類名違法相。翻此違相,名不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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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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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若一切法自相成就自義差別法爾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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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何因緣立有二種所成義耶?答:為欲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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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信解故,非為生成諸法相貌。問:為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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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成立義,何故先說立宗耶?答:為先顯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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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愛樂義故。問:何故次辯因耶?答:為欲開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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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見法決定道理,即於所立宗義不捨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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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問:何故次引喻耶?答:為欲顯現能成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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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依止現見法故。問:何故後說同類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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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量比量、至教等耶?答:為欲開示因喻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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