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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或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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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治義者,略而言之,一切雜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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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治義者,謂一切清淨行。如貪是所治、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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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能治,瞋是所治、慈為能治,如是等盡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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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義者,謂說諸法通種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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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者,謂說諸法別種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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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說不了義經故、說了義經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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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略義有二種:一名略、二義略。廣義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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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謂名廣及義廣。如薄伽梵說:舍利子!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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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廣略宣說正法,然悟解者甚難可得。於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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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長行文廣義略,伽他義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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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攝十義,故說中間。嗢柁南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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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地相作意,依處德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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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對治能治,略廣義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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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如是略說佛教體性十種義已,諸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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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依聖教尋求十種若具不具,既自求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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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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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建立文義體性已,諸說法者應以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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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順解釋一切佛經,謂初應略說法要、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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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等起、次應釋義、次應釋難、後應辯次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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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略有十二種,謂契經等十二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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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經者,謂縫綴義,多分長行直說攝諸法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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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頌者,謂長行後諷頌及略舉所說不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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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別者,謂廣分別略所舉義,及記命過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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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頌者,謂以一句說、或二句說、或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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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句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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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說者,謂不請而說,為令弟子得勝解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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