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

顯揚聖教論 · 無著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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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此二無我有,即是二我無故,是故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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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有相非定無相。云何甚深相?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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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深相應知,取捨無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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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隨前所說無二道理,雖捨諸法而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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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雖取諸法而無所增。無取無捨、無增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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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甚深空相。云何差別相?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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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有眾多,如彼彼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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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即此空性,薄伽梵於處處經中顯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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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差別,謂勝義空、內空、外空,如是等。今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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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勝義空以勝義故空,無所有故名勝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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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顯四種義。何者為四?一離我因義、二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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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義、三離無因義、四離非自業得義。由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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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時,不從我來亦不聚集依止於我,如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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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離我因義。若執六處以我為因,應無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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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趣別異。又由六處本無今有、有已散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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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我相,以如是相非我有故。又由有業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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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熟生起,都無作者亦無有情捨續諸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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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為離無因義。又由於有分法假立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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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續一類流至現在異熟法上非異相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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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為離非自業得義。復次云何應知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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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羅我無所有?若有我者,為即蘊相、為住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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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為住餘處、為非蘊相?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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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假過失故,蘊無我過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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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身過故,三我不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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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若所計我即是蘊相,應唯是假,違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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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故成過失,以即於諸蘊假立我故。若離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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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住餘處者,我應無蘊。是亦有過,於諸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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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無有我故。若非蘊相者,所計之我有無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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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無身之我不應理故。是故三種不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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