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

顯揚聖教論 · 無著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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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言:若於此受,即於此思;若於此思,即於此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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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此想,即於此了別。復次今當略說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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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受、想、思五種遍行心法作業。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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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心三分別,領位審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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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失等營為,名作意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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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引發於心是作意業,三和分別是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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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納違順俱相違位是受業,審了位相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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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為造功德過失俱非是思業。餘心法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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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廣說。復次色事決擇,今當說。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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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界無香味,大造隨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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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微無自體,非實有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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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上界無香味者,欲界已上香味無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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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隨可得者,四大及所造色,隨於聚中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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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者即自相有,不可得者此中即無。極微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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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體者,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非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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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七事者,謂七種事無有實體,一表色、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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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三影像、四響音、五觸處造色、六律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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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律儀色。復次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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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和合不離,善惡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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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想外無,法處色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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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微和合不離者,謂於大極微能依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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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不相離,餘異處色若和若合亦不相離。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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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無自然者,色非自體有善惡性,隨能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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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說善惡故。三相想外無者,三相色外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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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謂有見有對色、無見有對色、無見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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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三想所行色外亦無別色,謂色想、有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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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別異想。法處色十二者,謂法處所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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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說有十二種相:一影像相、二所作成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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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見相、四無對相、五非實大種所生相、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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