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觀音義疏記

觀音義疏記 · 宋 · 知禮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4, no.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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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以持六十二億河沙佛名為校量者,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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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誤,蓋不解論意也。今具引論文并荊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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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方曉其義。論云「受持觀音名,與六十二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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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沙諸佛名,彼福平等」者,有二種義:一、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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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二、畢竟知故。信力復二:一者、求我如觀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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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信故。二、生恭敬心,如彼功德,我亦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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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畢竟知者,決定知法界故。法界者名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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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初地菩薩能證入一切諸佛平等身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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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身者,謂真如法身。是故受持觀音,與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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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億恒沙諸佛功德無差。荊溪云:「以此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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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依圓釋。何者?於二義中,信力約事、畢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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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理相資方成所念。如信力二中既云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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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如觀音,即指化身。又云觀音功德我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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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乃指報身願齊報應方乃成念。但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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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者,何必識理?故次義云知法界等。次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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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即是初地且引分證令人識之。故知若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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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音三身,須却以念佛校之。若以念法身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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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縱引十方諸佛其功亦等,何但六十二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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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論文雖似舉經,乃是增句釋義。亦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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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初加難解難知,欲說大法乃增三句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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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釋,今六十二億菩薩加以佛釋。」二、「又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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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觀釋。雖三種觀俱受修名,而中是性,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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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云二觀發中。二觀實不等者,破立不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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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乃不等,而二皆是中道之德,二與中道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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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不異。中道既等,二豈不等?是故言空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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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空、假則皆假、中則皆中。乞人、難勝,其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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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亦以此二同一法性是故等也。三、結成。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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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通云受持名號,以正格中言一時故。復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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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品》一華供佛,以類一時持觀音名,其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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