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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能受用者用。本主出物造供養。不許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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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入三寶。若入輕分便成盜業。可不慎耶。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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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中。錢金銀者不得捉畜。若真珠琉璃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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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者得觸。不得著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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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作百一物。得受用之。上云不得著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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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衣也。如供養之具。得加飾瑩。縱律中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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飾具。亦例餘輕寶者。皆謂雜廁填內加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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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故耳。縱論中隨能供養者與之。謂定別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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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故耳。必有寶裝。可如經論供養所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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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重收。其餘香爐供具不定屬者。即如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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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分之。其有火匙巾帒案匣奩具。並隨香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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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所在。必巾含綺繡。隨本入輕。以事在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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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不同鍼鉢之帒也。若案匣重大非量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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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常不隨行。或金飾寶鈿者。別抽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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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切水精物不應分。除釜瓶熏鉢鉤香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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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斗。餘如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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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切瓦物不應分。除釜瓶二斗已下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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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瓫蓋水物鉢小鉢半鉢鍵𨩲刀刮汗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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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筒熨斗香爐禪鎮。除爾所物。餘一切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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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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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瓦物中。律文斷自二別。佛開畜二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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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四蓋四杓。準斗量而定重輕。其澡豆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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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銅鍮絞紵木皮軱瓠作者。既常所洗濯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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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要資。準量入輕。若重大難持。及輕小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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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入重。雖開釜瓶止是供給要務。或有含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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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器。未足在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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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切貝物不應分。除刀刮汗灌鼻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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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斗香爐禪鎮熏鉢鉤。宬眼藥函七鉢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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