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佛教 · 律仪与行法

量處輕重儀

量處輕重儀 · 唐 · 道宣緝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 no. 1895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844a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844a01

隨能受用者用。本主出物造供養。不許自資。

T1895.001.0844a01
0844a02

故入三寶。若入輕分便成盜業。可不慎耶。故

T1895.001.0844a02
0844a03

僧祇中。錢金銀者不得捉畜。若真珠琉璃珂

T1895.001.0844a03
0844a04

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者得觸。不得著用。明

T1895.001.0844a04
0844a05

知作百一物。得受用之。上云不得著者。謂

T1895.001.0844a05
0844a06

同衣也。如供養之具。得加飾瑩。縱律中寶裝

T1895.001.0844a06
0844a07

飾具。亦例餘輕寶者。皆謂雜廁填內加以金

T1895.001.0844a07
0844a08

銀故耳。縱論中隨能供養者與之。謂定別屬

T1895.001.0844a08
0844a09

佛法故耳。必有寶裝。可如經論供養所判不

T1895.001.0844a09
0844a10

入重收。其餘香爐供具不定屬者。即如律正

T1895.001.0844a10
0844a11

斷分之。其有火匙巾帒案匣奩具。並隨香爐

T1895.001.0844a11
0844a12

輕重所在。必巾含綺繡。隨本入輕。以事在奉

T1895.001.0844a12
0844a13

養。不同鍼鉢之帒也。若案匣重大非量所開。

T1895.001.0844a13
0844a14

或常不隨行。或金飾寶鈿者。別抽入重。

T1895.001.0844a14
0844a16

二一切水精物不應分。除釜瓶熏鉢鉤香爐

T1895.001.0844a16
0844a17

熨斗。餘如上說。

T1895.001.0844a17
0844a18

三一切瓦物不應分。除釜瓶二斗已下應分。

T1895.001.0844a18
0844a19

水瓫蓋水物鉢小鉢半鉢鍵𨩲刀󱉏刮汗󱉏灌

T1895.001.0844a19
0844a20

鼻筒熨斗香爐禪鎮。除爾所物。餘一切瓦物

T1895.001.0844a20
0844a21

不應分。

T1895.001.0844a21
0844a22

已前瓦物中。律文斷自二別。佛開畜二釜二

T1895.001.0844a22
0844a23

瓶四蓋四杓。準斗量而定重輕。其澡豆器。或

T1895.001.0844a23
0844a24

以銅鍮絞紵木皮軱瓠作者。既常所洗濯鉢

T1895.001.0844a24
0844a25

具要資。準量入輕。若重大難持。及輕小隨處

T1895.001.0844a25
0844a26

者入重。雖開釜瓶止是供給要務。或有含俗

T1895.001.0844a26
0844a27

諸器。未足在輕。

T1895.001.0844a27
0844a28

四一切貝物不應分。除刀󱉏刮汗󱉏灌鼻筒

T1895.001.0844a28
0844a29

熨斗香爐禪鎮熏鉢鉤。宬眼藥函七鉢支應

T1895.001.0844a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