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佛教 · 律仪与行法

量處輕重儀

量處輕重儀 · 唐 · 道宣緝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 no. 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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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餘不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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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切齒物亦爾。齒謂牙等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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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切銅物二斗已下應分。如上鉗鑷截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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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子裁衣刀戶牌曲戶鉤等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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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銅器總明斗量。餘雖不出例準開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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鍮鐵鉛錫白鑞等是也。又當律開分剃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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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資用要器。則隨有礪石袋匣相從入輕。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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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刀子錐針等。文雖不列而十誦有之。正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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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輕。如楞伽經中。開畜四寸刃刀頭如月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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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割截袈裟故。毘尼母中亦開畜刀子六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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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所為。此則可準例也。不問頭刃方尖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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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大小數之多少。通斷輕收。過量者重攝。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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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非法者。雖小細物而入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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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切角物不應分。除半斗已下應分。除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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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鉤壁上鉤刮汗󱉏灌鼻筒禪鎮藥函匕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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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如是一切可分。餘不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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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切赭土不應分。一切染色。若煮未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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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餘有一切染色紫草黃蘗梔子乾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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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諸事八種不同。十誦約體而斷。故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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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別。今畜積之物同異者多。不必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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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其大小像貌。商度輕重二儀義加漆器俗物。謂俗中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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椀盞合須鉢。食具匙筯食憚無問大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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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入重收。以全是俗有非道所用。事同俗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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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制不畜。出家衣鉢令異俗儀。今若許分。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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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拔。故令入重。永斷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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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多有繩床木床臥褥坐褥。律斷入重。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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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如別。謂床橙案机榻苫薦席茵枕蓐等。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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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竹木毛綿雜物作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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