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佛教 · 律仪与行法

量處輕重儀

量處輕重儀 · 唐 · 道宣緝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 no. 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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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相映互交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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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一段若準律本通例重收。斯何故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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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相俱重從多約判。如瓶罐之器。資道要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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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須入輕。不同杖扇以大小通約。用有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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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加聖法。乃得畜用。瓶罐不爾。隨身澡漱。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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穢洗沐事起常須。義必輕收。無宜入重。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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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部相映非重者多。故五分云。除瓦澡罐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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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餘不應分。此即正斷入輕。若約量通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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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入重者。據大瓶為言也。故十誦云。銅瓦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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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二斗已下入輕。此則明顯灼然通衢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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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傳授並依律斷。意以資身接道。要務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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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恒用。又制自隨。故在輕也。又諸律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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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敢自量。故僧祇中。新受具已令畜應法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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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將行。明知大者非法。不堪隨道。可如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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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重者是也。又如剃刀鉢器。並是性重由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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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處深在緣正要。並斷在輕。瓶罐急務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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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無重攝。故博通異部。精練是非。既博且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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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無疑豫。已外瓷瓦瓶罐例上大小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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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多諸雜作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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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鐵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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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陶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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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皮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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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竹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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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木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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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五件種類重收。古德同詞並解云。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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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所成及餘模塑皆重。此則濫通輕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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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難分。今以文義相驗。並指能成之器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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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故律中。諸木作器無盛處。佛令作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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