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毘尼母經

毘尼母經 · 失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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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復羯磨者,僧殘是也。羯磨已更不羯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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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薩耆波夜提、九十二波夜提等是也。「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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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露者要具五法:一整衣服;二脫革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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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跪;四合掌;五說所犯事。如是應懺悔,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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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爾不名懺悔。有五種犯易除:一者有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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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丘前除,若無比丘,心中立誓亦可得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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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犯突吉羅,若惡口,向一人說得滅。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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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波夜提、自性偷蘭,一人前悔亦得除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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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僧殘邊偷蘭、波羅夷邊偷蘭,四人已上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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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羯磨除之,僧殘如上說。五者從地至地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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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受戒犍度中當知有總名說。何者是?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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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夷乃至七滅諍,若有所破皆名為犯,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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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集犯。「諫法者,若有比丘犯罪,餘比丘或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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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疑,應先白上座及僧。上座僧若聽,復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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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今欲諫,汝為聽不?』若上座及僧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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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與欲,得諫。若二俱不聽、若一聽一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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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不得諫。諫者要內立五德然後諫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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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時而諫;二者實心非虛偽心;三者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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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為不利益故諫;四者柔軟言辭、非麁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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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諫;五者慈心故諫、非不見過故諫。諫者,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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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集已次第坐竟,有事者別一處坐。諫者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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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起,詣彼犯罪人所,如其所見聞疑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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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處:一者波羅夷僧殘及偷蘭,此名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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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破正見住邪見中;三者從波逸提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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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口,名之為行。見聞疑於此三處起。諫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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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處或眾中語言:『汝當憶念本所犯。不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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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作法事,應出去。如法除罪已,後還當入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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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為諫憶念也。有諫法不成者,眾僧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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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別處坐。諫者問:『有罪者聽諫不?』答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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