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中觀部

大乘廣百論釋論

大乘廣百論釋論 · 聖天菩薩本 · 護法菩薩釋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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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決定,豈隨論者許與不許成常無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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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說言一切法性隨見差別其體轉變,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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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有多體相更互相違,非道理故。若法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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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計轉者,應捨自宗取所餘見。又立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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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道理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立不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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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自意。是故彼宗不任推撿,唯搆虛言,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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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有餘執言:唯異法喻,即名能立,異法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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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比量本為遮餘義故,現見遮相,所雜糅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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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顯義故。為定此義,復作是言:諸所作者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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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無常,故知非作,理應常住。此言為顯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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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此亦不然,隨自意語不能如實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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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所以者何?唯顯異義所遮事境名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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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其異法喻二分俱行可名為遍,若無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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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所遍耶?不可說言自體自遍。又諸比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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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餘義,要有同法然後方成。同法若是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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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應非有。離其同異二聚法外,更不許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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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義故。由此即破現見遮相,所雜糅緣能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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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義。又以不見所作為因,欲成有常,終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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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以一切處未曾見有。故說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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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所作無常,謂非作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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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見無常有,應言常性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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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見所作者皆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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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既見所作無常性有,應言非作常住性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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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所作者既許有體,非所作者應許無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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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作因於樂等有曾所未見龜毛等無皆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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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如是非作違害能立所依自相,非正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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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爾耶?諸相違因若不遮礙自共所許,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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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自境能立相違自相差別。今此所依共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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