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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極微定有方分。若無所行行用差別,是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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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撥行者為無。故說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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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若是無,行者應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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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依前後方起取捨用,方若非有,用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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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若爾雖行應如不動。若汝撥無行處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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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則所依行者亦無,執此極微便著邪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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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極微若無行用,則不能造有方分果。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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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造有方分果,即諸天眼亦無所見,是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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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頓絕名言,云何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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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義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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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若執極微無初中後,即淨眼根亦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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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應如空花都無所有。為顯此義,故說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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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微無初分,中後分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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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則一切眼,皆所不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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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若執極微是常是一,無生住滅三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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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無前中後三種方分,應似空花都無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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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則極微越諸根境,不為一切眼所觀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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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推撿都不可得,是故不應計為實有。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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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破外道所執極微是常無有方分,越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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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非眼所見,兼顯極微無常有分,非越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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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眼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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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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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故說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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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為果壞,是因即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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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果與因,二體不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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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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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體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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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細流溉麁沙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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