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中觀部

大乘廣百論釋論

大乘廣百論釋論 · 聖天菩薩本 · 護法菩薩釋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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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時處決定,故無此失。汝立功能一一常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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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輒許時處決定。若言論主所立功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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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過者,此亦不然。我立功能依因緣有,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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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非遍非常,隨自因緣種種差別,所生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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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時處決定,故無起用生一果時於一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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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生一切,所以因果不相雜亂。不同汝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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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功能,皆是遍常前後不異,是故唯汝有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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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失。又說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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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必變異,方作餘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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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變異因,豈得名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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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世間共許,功能所依種子等法,必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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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而取後位,體相轉變方為芽等所生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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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因性理無差失,所立常因應亦同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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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轉變方能為因。既許轉變,無容常住。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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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亦許種等,果未生位體相未轉,雖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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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而得名因?不爾世間雖假名說,而實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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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至滅位,正能生果方得名因。種等爾時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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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變異,為不根塵不滅無變而有作用生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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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耶?此亦將滅體相轉變能生諸識,故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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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有餘師說:根塵望識,如種芽等生滅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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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因果法不同時,此難於彼便成疎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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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有餘外道執自然因,體常無有生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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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自然為因生一切果。為破彼執故,說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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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無今有,自然常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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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許有自然,因則為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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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若一切法本無今有,計有自然常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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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應自然本無今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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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許自然不待因故。又體自然常無變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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