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瑜伽部

決定藏論

決定藏論 · 梁 · 真諦譯

局部见证 · 完整来源记录大正藏 T30, no. 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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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從於生相至非數滅,於心法中非是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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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色中非是可見非不可見。以是義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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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應色。及不如意及有捨處名色分別、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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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者,眾生數因非眾生因,眾生非眾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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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分別者,是口所作。住分別者,如前說。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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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者,謂根莖皮心葉華果,是香分別。香味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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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無事分別。住分別者,如前色說。味相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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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甜苦等。住亦如前。觸有多種,分別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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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境者,於十方中即可得知。第四境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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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分別。第五境者,實不實取分別可知。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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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者,於一邊處得取具足。如是自分,諸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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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明了分別。何者思惟?能生識者。於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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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根不破壞者,與明了塵同興發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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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惟能生諸識,是名色陰境分思惟。雜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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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於欲界陰入住是處,色界色生於此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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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上界諸色與下界共別處而住不別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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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不別處住,猶如沙水。是名色陰雜分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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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色陰分別思惟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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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藏論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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