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摩訶僧祇律

摩訶僧祇律 · 東晉 · 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2, no.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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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家自得。」若受者,僧伽婆尸沙。若不語、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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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瞬眼、振手、彈指、畫地作字,如是相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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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欲心於我,此不應受;受者,偷蘭遮。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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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清淨諸情審諦,受者無罪。若女人欲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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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若動手足瞬眼與者,當知有欲心,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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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受者,越比尼罪。若信心清淨諸根審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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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無罪。是故世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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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訶僧祇律卷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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