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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犯人法食兩事永無其分,譬若死屍,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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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共住。有是波羅市迦非不共住,應為四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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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句者,謂不還果,於他勝因所有煩惱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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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勝故,名他勝人;第二句者,謂眾與作捨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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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治罰之人;第三句者,謂鄙惡類造顛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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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句者,住本苾芻。又釋:「若者是總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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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一切處,此中若聲局在苾芻,是同依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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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波羅市迦顯非餘故。」言復者,是次後義,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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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人雖作非犯已後方犯,是故言復。言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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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者,謂近圓時身無障法,僧伽界分及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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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並無過失,方得名曰善受近圓,是真苾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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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與者,顯共伴義,苾芻之聲,於先犯重等,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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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名,為欲簡別故。云苾芻同得設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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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雖非同得而有苾芻之名。「頗有苾芻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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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行,非犯波羅市迦耶?」「有。謂是先時犯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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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又苾芻者,非是尼等,由其學處不同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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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故。「若爾,尼轉根後便成苾芻,如何乃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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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處?」「謂由根轉,捨不共學,同苾芻故。」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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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謂增上戒、增上心、增上慧,此中學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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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戒學。得者是已得義,如作羯磨未了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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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其有犯不成他勝。言不捨學處者,謂無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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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故言不捨。捨緣有四:謂捨二形、生命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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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斷善,豈非護斷,即非同得。上同得言已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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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義,何煩更說?不捨學言先捨後受,亦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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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此雖同得,非犯學者,由其捨故。然須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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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別犯人,此意雙顯故,無有過。學羸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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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者,謂於學處無力能持名曰學羸。內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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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故云不說。此據緣起相從故來。作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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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行謂聖道,淨即涅槃,由八正行方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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