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毘尼母經

毘尼母經 · 失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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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受具名說,比丘尼上受具亦建立善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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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具名說。是名受具。不受具者,異於上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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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受具。若聲聞用善來語授人戒者,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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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具。用三語授人戒,亦不得受具。白四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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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不成就者,亦不得受具。非法僧,亦不得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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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何者名非法僧?不就戒場、先羯磨後白,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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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更作餘羯磨,皆名非法僧。離佛離法離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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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受具,亦不得具。年不滿二十,不得受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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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亦不得具。若無和上、若二和上、若三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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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作和上,亦不得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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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戒者、若和上隱身不現,亦不得受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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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眾僧雖滿,若一隱不現、若受戒者不現,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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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受具。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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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具。若和上、眾僧、受戒人互在界內外,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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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受具。有十三種人,不得作和上、受具: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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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受優婆塞戒若毀破一,有受八齋毀一,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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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沙彌十戒毀一,如此人者,後出家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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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亦不得作和上。二者若出家在家破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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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淨行,亦不得作和上。三者為衣食故,自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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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著袈裟詐入僧中與僧同法事,此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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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和上。四者若有外道人於佛法中出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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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厭道,不捨戒而去,從外道中還來欲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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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佛不聽此人在於僧中,亦不得作和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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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黃門不得作和上。六者殺父。七者殺母。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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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出佛身血。九者殺真人羅漢。十者破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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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十一者若非人變形為人者名為非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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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若畜生道變形為人者。十三者二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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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十三種,不任作和上。何以故?是人無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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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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