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三無性論

三無性論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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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色等生後色等也。眼識等六界是執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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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於自類中生似分因故,如前眼識等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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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識等也。為除三種無明故,於身中顯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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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三無明者,一除作者故說能執種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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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業無明故說所執種子。何以故?但是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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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作業,離色等無別業故。三為除事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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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說執種子。何以故?但以眼等六識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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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離此識等無有別事。若人如是了別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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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執我為諸法生因故,界勝智能除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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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也。三者入勝智,為除受者我執。入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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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所言入者為受用入門義。何以故?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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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能為受用苦樂捨三受入門,色等六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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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受用怨親中人三想入門。所言受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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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義,入門者是根塵。是故六根能為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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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門,六塵能為受用想門者也,此根塵更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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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法名之為門。若人了達此入,則不執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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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者也。問曰:外道執我為受者何相?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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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執別有一我能受用根塵、覺知苦樂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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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破此受者,明藉內根外塵能作因緣,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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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受,覺知苦樂也。四者緣生勝智,為除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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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作者見。緣生有十二種,謂無明乃至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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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生有兩義,亦有三義。兩者,一不增、二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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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於因果及事三種,不增不減也。三義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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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常、無事、有能,此三為因緣相。增因者,謂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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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法為行等因,乃至一切不平等因。謂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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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自性、自在天等,能生於行乃至老死,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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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因。言不平等者,彼執因常、果無常,因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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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生但能生果,因果不相似,故不平等也。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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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者,謂執諸行自然而有不從因生,是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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