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论集部

大乘集菩薩學論

大乘集菩薩學論 · 法稱菩薩造 · 宋 · 法護等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2, no.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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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彼言:「汝知此迦葉佛法律中出家沙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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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上座比丘。」沙彌說言:「若如是者,我等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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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斷除一切煩惱、解脫一切結使,出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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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應善對說悔罪之法,是名隨所至向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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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薄。」時上座比丘不為對說,瞋猶不悔,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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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報作肉杵臼,受苦不息。又汝所見,實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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鐺。有比丘來:「鐺不用否?」沙彌答言:「且坐須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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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事病比丘故,為彼煎藥。」是比丘不樂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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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惡心故壞鐺而去,受肉鐺苦至今不息。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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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所見,中間若斷唯少連持者,是地獄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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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主持比丘利養以慳惜故,回換眾物,冬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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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時交互而與,由斯業報受苦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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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品1空品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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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復次經說大義。如《虛空藏經》云:「佛告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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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菩薩言:『灌頂剎帝利王有五根本罪,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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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者,焚滅一切宿種善根,趣向惡道墮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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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遠離一切天人等樂。何等為五?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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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灌頂剎帝利王故取佛塔物四方僧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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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教他,是名第一根本罪。若謗聲聞乘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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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乘法、謗大乘法,隱蔽留難,是名第二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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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若依我法而出家者,剃除鬚髮被袈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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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學無學、持戒毀戒,脫其袈裟逼令還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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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捶打獄囚繫閉或斷命根,是名第三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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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殺害父母、殺阿羅漢、破和合僧、以惡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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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佛身血,隨作一事是五無間業,是名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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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罪。若謗無因果不畏他世,自行十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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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道或轉教多人,身自堅住、教他堅住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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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業道,是名第五根本罪。乃至總略,若樂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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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國邑聚落舍宅人民,是名根本等罪。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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