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觀音義疏記

觀音義疏記 · 宋 · 知禮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4, no.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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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二、「法施」下,釋法施,二:初、舊取重法施。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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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法故行財施,是則財法分為兩派,理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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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二、今明如法施。法是三諦圓常理性,今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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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即性,諸法趣財是趣不過。財尚叵得,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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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趣與非趣?故財與法無二無別。財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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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外無財。豈唯財爾?施及受者皆空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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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非法界,如是乃名以法界心對法界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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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施。「於財」下,引《淨名經》以一瓔珞分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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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一分施與最下乞人、一分奉於難勝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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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是言:「若施主等心施一最下乞人,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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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來福田之相無所分別,等于大悲不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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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是則名曰具足法施。」彼疏釋云「此即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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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田,入平等法界無有二相,成無緣悲,具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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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佛法。不求緣修之報,即是具足法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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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如此明文,諸師何得但約說法以明法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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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文彼經居士觀於悲田,法界等佛。今無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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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對於敬田,既稱法施,豈不等彼一切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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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二、「不肯」下,不受,二:初、事釋;二、觀解。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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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昧,即畢竟空。一心三觀破無不遍,以即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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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受於有,以即假故不受於空,以即中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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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二邊,照空假故不受中道。如是不受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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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方離次第及以但空。以五不受義遍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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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應當料簡。三、「重白」下,重奉。三義解愍,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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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後一利他,此猶事釋。以無等者,復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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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求觀音受。何者?圓論不受,則於諸法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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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故畢竟不受即畢竟受。故云「以無所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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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諸受」。四、佛勸。五、受施。觀音本地唯佛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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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現因身須求極果,故雖受施迴奉敬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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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瓔珞作二分者,表於一行必具二因,理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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