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 金光明、楞伽与显密经疏

請觀音經疏闡義鈔

請觀音經疏闡義鈔 · 宋 · 智圓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9, no.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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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齊之義也。《毘羅三昧經》云「早起諸天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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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三世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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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今約理解,故云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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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秖是中道。「後不得食者」者,即佛制中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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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食也。今表初住初地圓證中道,心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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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中後不得食也。「中前得噉」者,佛制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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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食皆得噉之。正食者,《四分律》云「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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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蒲闍尼,此云正食,謂󰉓、飯、乾飯、魚、肉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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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佉闍尼,此云不正食,謂枝葉、花果、細、末、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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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今云中前得噉,即不正食也。「此得」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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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圓位。「前方便」者,即指住前內凡位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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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既有相似證義,此即中前得噉。「亦是」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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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別位地前離邊觀中,即是法界外有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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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云「不飲酒」者,如《五分律》云「跋陀越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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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龍,雨雹損苗。居士請婆陀竭陀降之,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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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酒飲,吐臥在道。佛言:『昔伏毒龍、今不能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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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蟇。』因說漸斷酒戒。」以酒令人昏亂,故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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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呪者不得飲。約理,則酒是無明也。《涅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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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醉人,見日月轉。」「不噉肉」者,若約事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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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乃至云「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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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慈心不生,及令呪術不成就等。」「是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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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也」者,此約理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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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音經疏闡義鈔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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