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 失譯;西京東禪定沙門智首撰續序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3, no.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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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以義分別有二十一戒。如一眾生上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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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七惡。凡起此惡,有三因緣:一以貪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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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瞋故起、三以癡故起。以三因緣起此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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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三七二十一惡。反惡心得戒,一眾生上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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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戒色,一切眾生上亦復如是。有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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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如一種子中破一粒麥一粒粟、斷一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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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一枝葉,隨所破所斷,各得一罪。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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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處,反罪得戒得爾所戒。本受戒時不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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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草木,一切草木上盡得戒色,如不掘地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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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塵上得一戒色,三千世界下至金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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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一一微塵上得一戒色亦復如是。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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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戒中,若眾生非眾生類上得戒多少,以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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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推可以類解。得戒時,一時一一戒上得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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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戒。如一不殺戒,一眾生上各得三戒,凡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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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三因緣故殺:一以貪故、二以瞋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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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癡故殺。以反殺得三戒色。若以貪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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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者,於一人上,三不殺戒中但犯一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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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二不殺戒不犯,一切眾生上一切不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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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此一戒,得波羅夷,以罪重故。譬如穿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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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道水,不能得沙門四果故,名非沙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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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一戒已毀破受道器,名波羅夷。後更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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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突吉羅。實罪雖重,無波羅夷名,以更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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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可破故。而此比丘故名破戒比丘,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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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丘也。以此義推,可一時得無量戒,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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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盡犯也,而得一時捨戒也。凡破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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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破重戒更無勝進,後還捨戒後更受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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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戒也。如破八戒中重戒,更受八戒、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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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若受十戒、若受具戒,兼禪無漏戒,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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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若破五戒中重戒,若更受八戒、十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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