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 失譯;西京東禪定沙門智首撰續序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3, no.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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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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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譯人名今附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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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二十八事第二十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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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不共戒,比丘得畜雨衣,比丘尼得畜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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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不得畜雨衣,以尼弱劣擔持為難,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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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聽畜雨浴衣。畜雨浴衣凡有二事:天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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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障四邊於中澡浴,若天熱時亦以自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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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澡浴;二以夏月多雨,常裹三衣擔持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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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彌、沙彌尼、式叉摩尼不聽畜。春殘一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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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雨衣、半月應畜者,從三月十六日至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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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是春殘一月,從三月十六日至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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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應求應作,若得成衣,從四月一日至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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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應畜。畜法者,得用浴擔持行來。若不成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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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四月十五日聽求聽作。設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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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衣,至十八日十九日成衣者,律師云: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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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畜用。察其意制,此一月內得求得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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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制半月應求、半月應畜。若前安居,至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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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應如法受持。到七月十五日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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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不應畜用,若畜用者突吉羅。亦不須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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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來年安居時如前畜用,不須更受。若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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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從四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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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至七月十五日應舉一處,不應畜用,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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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安居法。若閏三月,比丘不應前三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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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雨衣,應後三月十六日應求作雨衣。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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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先不知有閏,前三月十六日求作雨浴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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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竟,於其中間長一月內不得畜用,應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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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此是百一物中一事,不須與人,不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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