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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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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譯人名今附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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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戒因緣第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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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以王舍城、優填王國於十六大國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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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於閻浮提內中國邊方一切統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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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填王國用王舍國法。以此義推,於閻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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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國法禮義以王舍城為正。阿闍世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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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第一;佛為法王眾聖中尊,故佛在王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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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依人王制戒。王舍國法,五錢以上入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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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佛依此法,盜至五錢得波羅夷。如是閻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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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內現有佛法處,限五錢得罪。若國不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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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五錢成罪。律師云言:更有一義祕不欲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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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自盜他物,欲取五錢已上,從始發足,步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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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偷蘭遮;乃至選擇取三錢已還,得輕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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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錢,成重偷蘭。若取一錢乃至四錢,亦從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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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足乃至取三錢,亦輕偷蘭;得四錢,重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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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若遣使取他物,當教時,得輕偷蘭;若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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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錢已上、離本處時,此比丘得波羅夷,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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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物故。若受使比丘在彼取物時,狂心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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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壞心取物,比丘不得罪,遣使比丘得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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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取金乃取銀,此比丘不得波羅夷,以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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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得偷蘭,以先方便故。若受使人隨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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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從此至彼,受使人若是比丘,步步輕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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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他比丘無罪。若盜僧物五錢以上,得重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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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四錢以下,得輕偷蘭,而報罪甚深。若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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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僧地,得輕偷蘭。若入比丘所拔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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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偷蘭。若舍屬一主,物不異主,若不離地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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