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釋經論部

佛地經論

佛地經論 · 親光菩薩等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6, no.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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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知障。惱亂身心令不寂靜,名煩惱障。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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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境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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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障者,謂執實我薩迦耶見以為上首,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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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若所發業,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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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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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者,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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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所有無明法愛恚等諸心心法,及所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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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及無明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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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故。有義,法執及無明等,遍在一切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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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有漏心品及與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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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有義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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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無記有漏心品。《瑜伽師地》說諸無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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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種:一者不善;二者無記。復有二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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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染污;二不染污。不言有善,不可非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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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相應,性相違故。又善心品必與無癡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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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癡即無明,不可一心癡無癡並,如貪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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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瞋無瞋等不相應故,不可法執不與癡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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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無明無倒執,故如執有我定無明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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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爾。又諸善心性無迷執,皆信等俱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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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我解,與二空觀為前方便,不可法執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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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觀,我執未曾見此事故。是故有漏無漏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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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決定不與二執無明愛等相應,違教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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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異熟無記心品亦無法執及無明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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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力劣不能執故。若有倒執成法我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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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等阿賴耶識,不應唯與五法相應,見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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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慧等攝故。又若此識有法執者,無所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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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念念失,不須對治則成大過,煩惱障中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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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故。又法空觀初現前時,此識應斷,障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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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不俱行故。若爾所餘有漏種子應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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