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攝大乘論釋

攝大乘論釋 · 世親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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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故、與諸轉識俱時有故,乃至對治恒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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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故、或窮生死恒隨轉故、定與善等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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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待福非福不動行緣於善惡趣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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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故。如是等義,於轉識中一切異法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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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是故唯此阿賴耶識與如是等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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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可受熏習。六識無相應者,謂彼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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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動轉故。三差別相違者,謂彼諸識別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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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別別所緣、別別作意。復有餘義,別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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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一轉故。譬喻論師欲令前念熏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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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為遮彼故,說言二念不得俱有,無二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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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時而有,俱生俱滅熏習住故。若謂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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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如是,雖不相應,然同識類亦得相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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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例餘,應成過失。謂餘種類例亦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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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等根同淨色類,亦應展轉更互相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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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意說言眼耳兩根同有淨法,二淨展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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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熏,餘亦如是。然汝不許,雖同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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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相續故不得相熏。識亦應爾,雖同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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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得相熏?如是所說二種種子,謂外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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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知皆有能生能引。此中外種乃至果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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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生因,內種乃至壽量邊際為能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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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種能引枯後相續,內種能引喪後屍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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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引因故多時續住。若二種子唯有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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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因既壞果即應滅,應無少時相續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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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謂剎那展轉相續,前念為因後念隨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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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後邊不應都滅,由此決定應有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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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子,譬如放弦彎弓為因,箭不墮落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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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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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復次其餘轉識普於一切自體諸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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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知說名能受用者。如《中邊分別論》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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