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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彼能滅相與所滅法,若言俱有者,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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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有相違過故。若言不俱,亦不應理,有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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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續斷過失故。又此滅因能滅法者,為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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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為體非滅?若體是滅,即應一法有二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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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體非滅,應無滅相。有如是過,故不應理。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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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世間現見相故,不應執滅是滅壞因。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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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世間共見餘有體法是滅壞因,不見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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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滅因故。又若滅法是滅因者,為唯有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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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能滅法、為更待餘事耶?此兩種因,俱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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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若唯有滅即能滅法者,若時有滅,爾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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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畢竟應無。若更待餘事者,應即餘事為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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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因,不應計滅為滅壞因。復次云何應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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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異可得故諸法剎那滅?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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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身乳林等,先無有變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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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非初不壞,最後時方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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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一切世間身乳林等內外諸法,於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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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變異可得。是故先時體無變易,不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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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非先時無有滅壞、最後方滅,無異因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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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不變異後不變故,先無滅壞後不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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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知諸行念念變滅,是故彼法剎那義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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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成立無常性已,一切外道邪分別所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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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自性、極微、覺等常住之法,皆不成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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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我常不得成立?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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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思煩惱分,非常變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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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若無變異,受作脫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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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由所計我有苦樂等位、善惡等思、貪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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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煩惱、時分差別,是故無常。所以者何?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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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我由樂等故,有少變異者不應是常。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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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不應計為受者、作者及解脫者,彼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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