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大乘莊嚴經論

大乘莊嚴經論 · 無著菩薩造 · 唐 · 波羅頗蜜多羅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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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人為緣,眼等則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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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若言眼等功用自然起者,人於眼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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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事業,則有三種過生。若言以人為緣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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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起者,眼等諸根則一向無有功用。問: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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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功用自然起三過?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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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非作者故、用非常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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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非一時故,自起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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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若眼等功用不待人作自然而起,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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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作者,云何名見者乃至識者?此是第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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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若眼等功用自然起,則應常起,不應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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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此是第二過失。若眼等功用常起,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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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一時,云何不得並起?此是第三過失。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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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故,若言自然起者,不然。問:以人為緣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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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過?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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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住用先無,人壞則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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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第三體,為緣無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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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若言人住與功用為緣者,人既常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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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功用先無後有?是義不然。若言人壞為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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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人壞則墮無常,是亦不然。若言更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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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不壞人為緣者,無有此義。如是依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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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人不可得。復次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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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無我印,及說真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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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有五過,是故知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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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法印經》中佛說:一切法無我。《真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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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佛說:有業有報,作者不可得。捨前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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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陰,起滅唯法。《增五經》中說:若執有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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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過失:一者墮於見處起我見命者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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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於外道、三者僻行邪行、四者於空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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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不住、五者聖法不得清淨。如是依阿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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