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佛教 · 律仪与行法

量處輕重儀

量處輕重儀 · 唐 · 道宣緝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 no. 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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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皮鞾。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繫。必平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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鞾似此相從。並準入輕。餘有短𩍓高頭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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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宜從履屨同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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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之曰。上準律文例斷。出處的明。而神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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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用難約。理須分門逞路。以義相收。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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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兩物罪相須知。必先究委定其綱致。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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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曉據。便處斷懍然。譬臨深履薄。詳而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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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在茲乎。然僧物乃多。或一部二部。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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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八種。今但約位就人。四科皆盡。故隨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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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並如下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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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限常住僧物。謂約界限不通餘寺。恒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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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住。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田園房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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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池澤人畜等是也。若盜損斯物罪科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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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望監治無護通僧結。滿五皆擯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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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須眾治。有人言。盜僧物者唯結偷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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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遍四方之僧。乃錢不滿五故也。如律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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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比丘。盜分僧物以為四分。但結偷蘭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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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證也。余則謂之不然。何者律據暫遮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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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為在村行惡污染俗家。僧眾往檳。故生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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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分物且屬四人僧。則住無安所。內財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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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有損。外跡彌復澄消。以此遮僧。可為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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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本非長永。故罪事不成。律據本情依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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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所以身子目連深鑒緣據。還依本計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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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故使眾僧仍舊復用。若盜必結。正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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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雖罪階二位莫非決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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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奪斯物。望主極刑。以損我故罰他。罪則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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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若不損故還我。罪則方便。方便故可奪。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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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無瑕。究竟故屬他。自他同惱。出在僧祇。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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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明乎善見婆沙。故彼律云。時有知事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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