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佛教类书与事汇

法苑珠林

法苑珠林 · 唐 · 道世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53, no.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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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視如法。即勅兵臣嚴駕十四萬眾。俱到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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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寺禮佛奉盆及僧。以七寶盆鉢俱施與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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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僧。受用竟。還駕歸國。七世父母超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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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劫生死之罪。其次須達居士。毘舍佉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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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優婆夷。波斯匿王末利夫人等。頒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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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依目連盆法為吾造盆。各用五百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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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黃金盆。盛滿百一味飲食。後以五百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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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五百黃金輿盛滿百一物。事事具足。遂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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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及夫人前。見其如法。時王即以嚴駕。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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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眾共至佛前。奉千金盆千金輿等竟。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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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歸。七世父母超過七十二劫生死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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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曰。如前所斷。依經施主將寶盆雜華開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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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若無施主。得用常住僧物造華供養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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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答曰。亦須量時觀前損益。若如小寺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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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勝。復無外譏者。不合用常住僧物造作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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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佛前供養。僧地樹生華者。得取佛前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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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十誦律云。僧園中樹華聽取供養佛塔。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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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果者使人取供僧噉。又毘尼母論云。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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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種樹得木後用治房。不須白僧。僧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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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和僧得用。故寶印經云。若用僧物修治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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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依法取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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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又薩婆多論云。四方僧地不和合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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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佛塔為佛種華果。若僧中分得者。聽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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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若華多無限者。隨用供養。又寶印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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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興寺舍供養者。所施之物付囑僧已。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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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得干預。若其本主還取錢財用者。並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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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還償。若有新立寺時。比丘啟白眾僧。其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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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種植所有華果獻佛。枝葉子實與現前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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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并施一切眾生。若不爾者。無問道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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