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类书与名义集

諸經要集

諸經要集 · 唐 · 道世集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54, no.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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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中。如是種種備受辛苦。佛告諸龍。此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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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與盜佛物等無差別。比五逆業其罪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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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罪報難可得脫。於賢劫中值最後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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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樓至。於彼佛世罪得除滅。述曰。何故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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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物。其罪偏重耶。答曰。隨盜一物。即望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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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聖。上至諸佛下及凡僧。隨境無邊還結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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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等罪。微塵尚可知數。此人罪報不可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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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所以者何。為其施主。本捨一毫一粒。擬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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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出家凡聖。令其食用日夜修道。不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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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是以鳴鐘一響。遐邇同飡。凡聖受用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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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業。冥資施主得益無邊。惟斯福利功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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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招善既多獲罪寧少。今見愚迷眾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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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貴賤。不信三寶。苟貪福物將用資身。或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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噉僧食。受用花果。或騎僧雜畜。將僧奴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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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借貸僧物經久不還。見僧屢索反加凌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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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倚官形勢伺求僧過。如是等損具列難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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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思此咎豈不痛心。今惜不與者。非是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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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惠。為慈愍白衣慮受來苦。若當與者。非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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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俗。亦罪及知事。未來生處同受其殃。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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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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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人善根。二從惡更生惡。三為聖人所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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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既知不易。誠為大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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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時取受。省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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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盜互用物者。如寶印經云。佛法二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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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互用。由無與佛法物作主。復無可諮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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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僧物。常住招提。互有所諮。若用僧物。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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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塔者依法取。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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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修治。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錢已上。以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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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此物中應生佛想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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